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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生产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注册的有关要求      (一)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准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原标签可继续使用。
[发布日期] 2015-02-16 [发布机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器械;注册;生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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