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经营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松、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0号《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下同)的经营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不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发布日期] 2015-04-30 [发布机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可待因;口服液;精神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