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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 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 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1-11-30
[发布机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执业;药师;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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