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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精神,请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认定指南(试行)》(见附件1)要求,做好本辖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定点资格认定和监管工作。
[发布日期] 2013-08-30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废物;五金;进口;固体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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