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发债环保信用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4]68号)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发改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发债企业环保信用建设工作,督促引导发债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持续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和环境形象,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金融风险,建立企业环保守信受益、环保失信惩戒的良好机制,实现企业债券的绿色发行、绿色存续、绿色兑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发债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管理 (一)发债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环保的合法性审查、环保违法处罚记录、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
[发布日期] 2014-12-29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环保;信用;企业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