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处置“产生者负责制”,现就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核查工作的目的 近年来,全省上下狠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创新开展了“双达标”创建行动,基本扭转了早年危险废物处置普遍不规范的局面。
[发布日期] 2014-04-15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核查;危险废物;企业;污染防治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