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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修改意见
[摘要] 省法制办: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收悉,经研究,我厅修改意见如下: 一、建议第五条修改为:“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发布日期] 2009-07-15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总体规划;规划;固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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