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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积极、稳妥、有效地解决全省还有近半数辐射工作单位无证运营的状况,实现我省辐射工作合法、安全和有效监管的目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五条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省有条件的地区先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颁发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部分省级辐射安全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各设区市环保局承担。
[发布日期] 2007-10-31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危险废物;委托;单位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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