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和《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订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对策科学、效果明显”的原则,制订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5-04-13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污染源;监督;监测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