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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摘要]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明确因建设项目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发布日期] 2008-09-02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土壤;环境监测;建设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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