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
[摘要]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关于《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函〔2011〕24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内容,现就具体工作和程序补充说明如下: 排污权交易机构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收到排污权出让单位或申购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技术核算和评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核算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发布日期] 2011-11-15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排污权;环境保护;环保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