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环保主管部门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环保审核意见要求的函
[摘要] 各设区市环保局: 近日,我厅配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对初步上报省里拟争取国家备案的钢铁、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进行了会审,发现部分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按我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浙环发〔2014〕23号)要求出具规范、明确的环保审核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6-04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审核;设区;出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