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委),舟山市、台州市、嘉兴市港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浙江”的战略部署,满足经济社会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交通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公路、港口、航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评审,依法准入,加强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把关 (一)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工作。
[发布日期] 2014-04-30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验收;环评;环保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