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1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10〕815号)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有关调整内容,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调整如下:《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附件2第十一项中,“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为“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余均继续按该文件执行。
[发布日期] 2011-04-11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外商投资;环境保护部;审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