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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具体执行问题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日前,针对环保部门反映的《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对于居民区、居民住宅楼环境管理中的具体执行问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发布日期] 2007-10-31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浙江省;办公室;监督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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