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摘要] 关于《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浙人大法函〔2010〕7号悉,经研究,我厅对《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如下: 建议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使用航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所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进行收集处理,不得违法向航道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
[发布日期] 2010-06-24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航道;浙江省;修改意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