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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设区市环保局审批部分辐射环境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委托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以我局名义审批部分辐射环境管理行政许可事项。
[发布日期] 2007-11-15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环境保护;邮编;传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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