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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环保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3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发布日期] 2007-10-31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资质证书;运营;设施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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