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摘要] 设区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核与辐射从业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要求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是落实辐射从业人员辐射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必须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中“第十七、十八、二十二条”的要求,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安全培训。
[发布日期] 2016-04-21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培训;危险废物;安全;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