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温州等五市环保局负责颁发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摘要] 温州、嘉兴、台州、金华、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为提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有关行政审批效率,方便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五条规定、我局《关于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07〕14号)要求,并根据你们的申请和我局对已具备的辐射环境管理能力的审核,在杭州、宁波委托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你们为第二批受委托单位,依法将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委托你局实施。
[发布日期] 2007-11-02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危险废物;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