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名单的通知
[摘要] 关于调整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名单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生态省的要求,解决部分区域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2002年我局划定了11个区域为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原称作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管理区域),按照“先整治、后审批,先控制、后发展”的原则予以重点管理。
[发布日期] 2004-11-22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长兴县;监管区;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