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大试点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 (一)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2653)、仓储业(G5990)。
[发布日期] 2016-12-07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排污;大气污染;有机物;大气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