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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摘要] 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异地就近进行机动车定期排气污染检测(以下简称“环保检验”)以及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机动车异地环保检验和核发环保标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省号牌车辆(除黄标车外)在省内异地申领环保标志 (一)注册地为A类地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地区分类名单见附件1)的机动车,可在A类地区的其它设区市异地环保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无需申领异地检验委托书。
[发布日期] 2015-08-04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环保;申领;标志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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