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环办函〔2006〕629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豁免证明文件的办理对象 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符合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生产、销售个别含Ⅴ类放射源产品或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可以申请办理豁免证明文件。
[发布日期] 2006-12-27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豁免;污染源;证明文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