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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稿),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对象由“跨设区市”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发布日期] 2017-02-03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危险废物;转移;环保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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