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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稿),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对象由“跨设区市”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发布日期] 2017-02-03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危险废物;转移;环保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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