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引导上市企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浙江证监局《关于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通知》(浙证监发〔2009〕67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对象和内容 (一)披露方式和对象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分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两种。
[发布日期] 2012-05-15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环境;披露;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