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委托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了有序推动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56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省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委托工作。
[发布日期] 2010-01-06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