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建筑施工排污费征收相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建筑施工排污费特征值的请示》(杭环〔2015〕46号)悉,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函复如下: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饮食娱乐服务、建筑施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业,依照国家规定的核算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方法,测算本地区同行业的排污系数,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发布日期] 2015-12-28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建筑施工;排污费;排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