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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象山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等5家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摘要] 有关市、县(市)环保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我厅会同有关市、县(市)环保局组织专家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对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了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检验机构进行了公示。
[发布日期] 2013-04-02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机动车;委托;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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