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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象山港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复函
[摘要]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象山港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甬政〔2011〕24号)悉,经专家论证和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复函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重点项目的实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原则同意象山港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作适当调整,具体意见为:将鄞奉港口区鄞州区咸祥镇和奉化市松岙镇近岸象山港海域,由一类环境功能区调整为四类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由Ⅰ类调整为Ⅱ类,调整后环境功能区划名称为“宁波鄞奉港口近岸四类区(编号NBD42Ⅱ)”;将宁波市象山县贤庠镇芦岙碶头村北侧象山港近岸部分海域由一类环境功能区调整为四类环境功能区,调整后环境功能区划名称为“象山贤庠近岸四类区(编号NBD43Ⅱ)”,水质保护目标由Ⅰ类调整为Ⅱ类。
[发布日期] 2011-07-04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近岸;海域;象山港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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