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摘要] 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局: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钱塘江流域制浆造纸、电镀、羽绒、合成革与人造革、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杂环类农药等11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发布日期] 2014-04-08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物排放;制药;水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