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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规定
[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制订本规定。
[发布日期] 2006-12-27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备案;使用;申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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