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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546号提案的答复
[摘要]
黄兆鸽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运用刑事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第546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高院、省法制办的会办意见,现将具体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运用刑事法律手段保护环境 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发布日期] 2009-07-06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环保;环境;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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