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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的通知
[摘要]  委各局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完善农业决策机制,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结合实际,现就我委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通知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指对涉及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市农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我市
[发布日期] 2016-12-28 [发布机构]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审查;合法性;事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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