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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京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依据《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14〕8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非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非京放射卫生服务机构”)在京备案及管理工作,确保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京放射卫生服务机构”在京首次开展技术服务前应完成在京的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非京放射卫生服务机构”在京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有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拟在京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包括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 (四)相关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3); (五)实验室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附表的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 (六)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发布日期] 2015-01-29 [发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放射科、核医学、医学影像
[关键词] 卫生;放射;服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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