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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疾控发〔2013〕8号)、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京卫妇精字〔2011〕4号)和《关于修改<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信息报告行为,更好地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的任务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发布日期] 2013-09-22 [发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精神健康和精神病学
[关键词] 精神障碍;报告;精神疾病;心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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