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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精神,加强本市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发布日期] 2014-04-04 [发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放射科、核医学、医学影像
[关键词] 卫生;建设项目;放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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