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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基层〔2016〕20号)精神,为表彰近年来在本市基层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决定开展2016年度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各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内设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涉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发布日期] 2016-10-21 [发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评选;表彰;先进个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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