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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北京地区设置诊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凡在本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并提出同时应具备条件。
[发布日期] 2006-10-26
[发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通知;诊所;规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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