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北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原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北京市职业病诊断工作由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可的医疗机构承担。
[发布日期] 2014-12-15 [发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公共、环境与职业健康
[关键词] 职业病;诊断;鉴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