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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摘要]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发布日期] 2016-03-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计划生育;生育;人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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