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北京市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国卫科教发〔2013〕26号)文件精神,按照2016年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教工作安排,今年继续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北京地区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
[发布日期] 2016-03-10 [发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培训;岗位培训;乡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