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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卫政法发〔2010〕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调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健康证明发放标准 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进行调整,取消乙型病毒性肝炎检测项目,增加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检测项目。
[发布日期] 2010-03-01 [发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公共、环境与职业健康
[关键词] 健康检查;预防性;从业人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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