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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区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16〕5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发布日期] 2016-12-09 [发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考试;执业资格;护士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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