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工作中有关需要注意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发挥其在总量减排、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管理工作中的支持作用,现就实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并验收合格,运行一个季度后,由市环保局组织国控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进行监督考核,监督考核频次为每季度进行一次。
[发布日期] 2012-07-11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污染源;监测;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