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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4]49号
[摘要]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14]49号静海热电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20223000019398 组织机构代码:10414955-5 地址: 静海镇靶档路 法定代表人:高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4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脱硫在线电脑主机于2014年10月损坏,无法查询历史记录,未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因此,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
[发布日期] 2014-11-17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改正;我局;天津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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