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做好澳宏(天津)化学品有限公司含氢氯氟烃回收利用、销售经营活动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津环保气〔2013〕135号 蓟县环保局: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和《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要求,我局于2013年8月21日对澳宏(天津)化学品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爱华;公司地址:天津市蓟县经济开发区蓟运河大街18号)含氢氯氟烃回收利用、销售相关活动进行了审查,审查合格,并已要求该企业向我局备案(备案有效期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
[发布日期] 2013-08-29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年月日;氯氟烃;我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