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天津和谐型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审批决定公告
[摘要] 新建天津和谐型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审批决定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 2015-05-15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公告;环境影响;之日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