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天津市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津环保计〔2012〕86号 关于做好2011年天津市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要求,为提高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1年我市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方案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方案初核、签订合同、报账审核、管理和监督;乡镇政府负责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下称为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指定的监管银行负责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户及资金支付(以下称为监管银行)。
[发布日期] 2012-05-23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项目;报账;区县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