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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规定(试行)》及《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摘要] 津环保法〔2016〕29号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 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 规定(试行)》及《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执行好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水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我局对环境行政执法中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进行了梳理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规定(试行)》及《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6-03-01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裁量;基准;行政处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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